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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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陳信 雄訴訟代理人 董怡辰 律師被告 邱建 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70,000元,以及自民國10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1,426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823,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4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4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3年間,因租屋而結識房東即原告,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將合計847萬元之款項交付被告,被告為求原告信任,於105年2月23日向原告佯稱綽號「 阿弟 」之人其名下土地業已出售,可將土地定金以現金交還 云云 ,惟當日被告僅交付發票人為正皓科技有限公司、支票號碼:JLA0000000、JLA0000000號、發票日均為105年3月25日、委託付款人均為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面額分別為100萬元、120萬元之支票2紙予原告收執。嗣於105年2月24日晚間某時,原告之配偶劉 滿枝 追問原告20萬元現金去向並質問被告後,被告隨即連夜搬離租屋處,原告始知悉受騙。案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66號、第67號起訴書認被告對原告涉犯9次詐欺取財犯行而予以起訴,被告於刑事案件偵查中、審理中均坦承對原告之詐欺犯行並從原告詐得847萬元之事實,而為認罪之表示,此有偵查中107年2月2日詢問筆錄、107年3月7日法院訊問筆錄可稽,足堪認定被告之詐欺犯行。原告因被告之故意詐欺不法行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產合計847萬元一情,與被告所為詐欺犯行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847萬元損害,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847萬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屬有理,並得請求被告返還847萬元之不當得利。對於鈞院107年易字第257號刑事判決認定沒有意見。另否認被告答辯稱附表編號1部分有幫原告整理舊家清除房屋,連同支出材料4、50萬元之事,此為張冠李戴,應由被告舉證。其餘援引刑事庭卷證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有一些我有幫原告做事,卻沒有將該部分刪除,附表編號1的17萬元是我有幫原告整理舊家清除房屋,連同支出材料4、50萬元,這部分派出所的警員都知道,其他部分就沒有問題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刑事案卷內之田中郵局存摺、田中內灣郵局存摺、支票、原告之妻 劉滿枝 劃撥帳號帳戶基本資料、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明細可證,堪以採信。被告雖答辯稱附表編號1的17萬元是我有幫原告整理舊家清除房屋,連同支出材料4、50萬元,這部分派出所的警員都知道等語,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上開答辯,尚屬乏據,未能採信。此外,被告就附表編號1以外其餘部分均已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犯行,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之金額合計8,47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70,000元,及自107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故依原告聲請酌定擔保金額宣告得假執行;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新增提解費用1,4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編號│時間│詐術方式│交款時間、方式│金額│├──┼─────┼───────────┼────────┼────┤│1│104年7月初│ 邱建隆 在陳 信雄 位於彰化│104年7月3日陳│17萬元│││某日│縣○○鎮○○路○段○○號│信雄自田中郵局帳│││││住處,向 陳信雄 詐稱:伊│戶提領6萬元、3│││││鄰居「 范志煌 」因積欠賭│萬元後交給邱建隆│││││債,欲出售價值30萬元之│。│││││ 樹木 償債,如轉手出售可├────────┤││││得50、60萬元云云,佯邀│104年7月10日陳│││││陳信雄合夥出資購買。│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2││││││萬元後交給邱建隆││││││。││├──┼─────┼───────────┼────────┼────┤│2│104年8月間│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4年8月17日陳│60萬元│││某日│詐稱:伊鄰居「范志煌」│信雄自田中郵局帳│││││因積欠賭債,欲出售價值│戶提領6萬元、4│││││69萬元之樹木償債,伊並│萬元後交給邱建隆│││││已找到買主「 阿明 」,如│。│││││轉手出售即可獲利云云,├────────┤││││佯邀陳信雄合夥出資購買│104年9月22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5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3│104年10月│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4年10月2日陳信│320萬元│││間某日│詐稱:伊鄰居「范志煌」│雄自田中郵局帳戶│││││因積欠賭債,而「范志煌│提領70萬元後交給│││││」名下在彰化縣田中鎮大│邱建隆。│││││社路高速鐵路附近有1筆├────────┤││││面積約3分之土地欲出售│104年10月12日陳│││││,如陳信雄願出資購買土│信雄自田中郵局帳│││││地,伊會交付700萬元予│戶提領65萬元後交│││││陳信雄云云,佯邀陳信雄│給邱建隆。│││││投資。├────────┤│││││104年10月27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5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104年11月6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45萬元後交││││││給邱建隆。│││││├────────┤│││││104年11月25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8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4│104年12月│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4年12月24日陳│100萬元│││間某日│詐稱:有綽號「阿明」之│信雄自田中郵局帳│││││人欲至埔里投資樹木,投│戶提領40萬元、60│││││資100萬元,即可獲利9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萬元云云,佯邀陳信雄投│。│││││資。│││├──┼─────┼───────────┼────────┼────┤│5│105年1月間│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5年1月4日陳│260萬元│││某日│詐稱:有綽號「阿弟」之│信雄自田中郵局帳│││││人,因積欠賭債欲出售名│戶提領30萬元、80│││││下土地,如陳信雄願意投│萬元、6萬元、4│││││資,可將土地登記至陳信│萬元後,交給邱建│││││雄名下云云,佯邀陳信雄│隆。│││││投資。├────────┤│││││105年1月4日陳││││││信雄自其妻劉滿枝││││││田中內灣郵局帳戶││││││提領6萬、4萬元││││││後,交給邱建隆。│││││├────────┤│││││105年1月5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50萬元、5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105年1月12日陳││││││信雄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30萬元後,││││││交給邱建隆。││├──┼─────┼───────────┼────────┼────┤│6│105年1月20│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5年1月20日陳│60萬元│││日│詐稱: 伊原 欲以其名下汽│信雄將發票人為劉│││││車貸款籌措資金60萬元給│滿枝、支票號碼:│││││綽號「阿弟」之人,但資│T0000000、T19626│││││金周轉困難云云,佯邀陳│48、發票日期均為│││││信雄先行墊付。│105年1月21日、││││││付款人均為中央路││││││郵局、面額為40萬││││││元、20萬元之支票││││││共2紙,交給邱建││││││隆( 嗣均 已提示兌││││││現)。││├──┼─────┼───────────┼────────┼────┤│7│105年2月│邱建隆在陳信雄住處向其│105年2月24日邱│30萬元│││23日│詐稱:綽號「阿弟」之人│建隆把原要交給其│││││名下土地,尚缺40萬元之│妻劉滿枝之20萬元│││││塗銷費用,伊可出資10萬│現金,交給邱建隆│││││元云云,佯邀陳信雄出資│。│││││30萬元。├────────┤│││││105年2月24日邱││││││建隆自田中郵局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後,交給邱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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