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債權人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淑子 上列債權人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鐘美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名人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0元,然於訴訟標的卻載為新臺幣9200元,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何者?
二、提出債務人鐘美麗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路○○○巷○弄○號2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鐘美麗(住彰化縣○○市○○路○○○巷○弄○號2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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