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7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勝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
6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曉微書記官林宜亭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羅勝坤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羅勝坤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3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4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4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3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7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3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9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5月3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豐路口附近工作地點之頂樓,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羅勝坤經另案通緝,於100年5月4日凌晨2時58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與林森路口為警緝獲。經其同意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鴉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
書記官林宜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