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 沈哲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華 民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因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本金查為新臺幣6,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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