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山億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章 被告 黃聰漢
林芙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自陳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77,000元(計算式:15,900×30=4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