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柏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柏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形式上雖符合與附表編號13至15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附表編號13至15之罪與受刑人所犯另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79號判決確定之侵占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918號判決確定之竊盜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05號判決確定之竊盜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上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上揭裁定尚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亦難認客觀上有何責罰顯不相當而有更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既已與另罪之宣告刑合併定執行刑,自不得將其中部分數罪即附表編號13至15抽出,再與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且分離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亦將對受刑人其餘各罪之定刑執行有所不利。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①106年5月9日②106年9月16日③106年9月26日106年6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16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05號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2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日107年4月20日107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8日107年5月15日107年6月12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69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5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6日①106年4月26日②106年4月25日106年6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99號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32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確定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11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613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4613號(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2日106年4月22日106年9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275號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275號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107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107年度竹簡字第39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11月2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224號(編號7-8定應執行徒刑4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224號(編號7-8定應執行徒刑4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665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7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4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76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676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5日107年10月5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13日108年1月18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51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51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451號(編號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4日至106年7月13日106年8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110年度訴緝字第61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7日110年10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2號(執行完畢日:113年8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3號(編號14-15定應執行徒刑1年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83號(編號14-15定應執行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