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邱錦樑 被告 邱茂興
溫相賢
邱永圳 曾信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面積3,507.9平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2分之17),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88,088元(計算式:3,507.9×600×17/52=688,08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