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霈鈴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