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任宇 被告廖㻐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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