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簡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簡聲字第571號聲請人 董渙樟
曾毅文 張洋 共同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相對人毛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 陳述 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址地於臺北市松山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0條第
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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