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漢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曉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104年5月│本院104年度│104年9│本院104年度│104年10│││一級毒│年│4日│訴字第856號│月29日│訴字第856號│月26日│││品│││││││├──┼───┼─────┼─────┼──────┼────┼──────┼────┤│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104年8月│本院104年度│105年2│本院104年度│105年3│││一級毒│年2月│13日│審訴字第2265│月17日│審訴字第2265│月7日│││品│││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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