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秀曼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漢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417元,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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