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 盧青芬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楊絮如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盧青芬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經本院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6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