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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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葉水樹 即津讚食品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雲平┌─────────────────────────────────────────┐│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津讚食品行│京城銀行民│108年8月20日│130,680元│0000000│弘陽食品股│││負責人:葉水樹│雄分行││││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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