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54號原告 陳森郁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被告 莊春 和被告 莊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均坐落彰化縣,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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