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71號債權人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曾天福 債務人 曾光明
曾高志 曾高雪 曾淑玲 王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