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О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之「: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應更正為「: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理由欄三、第二行之「:在無其:」應更正為「:且無其:」。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