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鍾榮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宏洋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