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榮指定辯護人蘇正信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楊秋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楊秋榮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被告楊秋榮因犯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多年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
100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項羈押之原因事實仍然存在,且無法因具保而消滅,為確保後續之審理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被告雖以其為獨子,需照顧罹患癌症之雙親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無從認為得因具保而消滅,業已如前述。而被告聲請具保之理由,復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施介元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