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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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龍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龍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以法矯字第1000110961號文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1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刑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