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給付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 林進興 被告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