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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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聲請人 沈于中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四)若曾經協商成立,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①債務人財產清單上所列財產:機車1臺之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4月至105年3月)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4月至105年3月)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上所載之相關證明文件。│├───────────────────────────┤│(六)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七)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十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十二)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三)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十四)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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