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安圭拉商欣創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好玩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