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陳泰
陳誌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永佳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61,800元,並應各提繳7,85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39,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947元,扣除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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