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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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63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
用卡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1,835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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