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292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6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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