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02號聲請人 莊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莊輝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