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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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原係設於臺南市○○路○○○號一樓龍德礦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德公司)之業務課長,負責向客戶推廣龍德公司產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上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四月止,連續將其向該公司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計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三千四百三十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吞入己,其各筆款項詳如附表所載,嗣經龍德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會計稽核時查獲上情。
二、案經龍德公司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審判筆錄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其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等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警訊、原審偵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指訴之情形相符,並有被告所書立之切結書、龍德公司貨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係從事收款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即連續侵占罪,並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引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公司之業務課長,竟起意謀私人不法利益而侵占所收取之貨款,並其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之款項迄今並未償還告訴人,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以資懲儆。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雖不否認犯罪,然請求從輕量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項次│客戶│九一年│九二年│九二年│九二年│九二年│合計││││十二月│一月│二月│三月│四月│(新台幣元)│├──┼────┼───┼───┼───┼───┼───┼───────┤│1│聯榮││500│12570││600│13670│├──┼────┼───┼───┼───┼───┼───┼───────┤│2│家鋐│32025│││││32025│├──┼────┼───┼───┼───┼───┼───┼───────┤│3│裕益│6800│12850││3900│4150│27700│├──┼────┼───┼───┼───┼───┼───┼───────┤│4│榮昌│23100│││││23100│├──┼────┼───┼───┼───┼───┼───┼───────┤│5│ 金源成 │2640│││││2640│├──┼────┼───┼───┼───┼───┼───┼───────┤│6│錦興│2300│││││2300│├──┼────┼───┼───┼───┼───┼───┼───────┤│7│享勵│5500││││14500│20000│└───────┴───┴───┴───┴───┴───┴───────┘┌──┬────┬───┬───┬───┬───┬───┬───────┐│8│建昌│1550│11500││13700│2400│29150│├──┼────┼───┼───┼───┼───┼───┼───────┤│9│華興│18000│8600│8600│││35200│├──┼────┼───┼───┼───┼───┼───┼───────┤│10│ 永佳 ││14420││││14420│├──┼────┼───┼───┼───┼───┼───┼───────┤│11│達興││9200│4500│││13700│├──┼────┼───┼───┼───┼───┼───┼───────┤│12│光燁││││7000││7000│├──┼────┼───┼───┼───┼───┼───┼───────┤│13│聯合│5825│││18400││24225│├──┼────┼───┼───┼───┼───┼───┼───────┤│14│ 佳泉 │3800│││││3800│├──┼────┼───┼───┼───┼───┼───┼───────┤│15│吳木達│3000│││││3000│├──┼────┼───┼───┼───┼───┼───┼───────┤│16│吉峰│10600│││4200││14800│└───────┴───┴───┴───┴───┴───┴───────┘┌──┬────┬───┬───┬───┬───┬───┬───────┐│17│達成│││7700│││7700│├──┼────┼───┼───┼───┼───┼───┼───────┤│18│ 林朝宗 │││9000│││9000│├──┴────┼───┼───┼───┼───┼───┼───────┤│合計│115140│57070│42370│47200│21650│28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