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抗告人 陳金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韻先 等間因原審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訟第17條定有明文,此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林文慧法官劉克聖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