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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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詐欺案件,於審理中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同時囑具保人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追保函暨送達證書回證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