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告良欣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芳 訴訟代理人 夏海瀧 被告文心移動光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瑞聰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
葉正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107年6月6日以前陳報系爭議案如除去6711建號部分,其他部分是否仍有修繕之必要及其證明,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