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游秀文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張淑瑛 律師被告 楊英鴻
楊英傑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2號事件中提起反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萬3,288元,惟原告嗣於本件審理中復追加備位聲明「確認被告依原證一協議切結承諾書及原證二增補條款對原告所得主張之讓與擔保債權之主債權為3,500萬元」(見本院卷第164-16
5頁),並將原聲明改列為先位聲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規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扣除原告所繳納11萬3,288元,尚欠20萬6,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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