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8、9所示詐欺罪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1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1至3、10至14、1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均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王文正因犯詐欺、侵占、電信法等2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出具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20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2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3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附表所示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編號15所定之執行刑共計有期徒7年10月(計算式=7年6月+4月),加計附表編號16所示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8月(計算式=7年10月+1年10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6日│106年4月18日至5月│106年3月初至5月31││││21日(聲請書附表誤│日││││載為106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8│106年度偵字第19372│106年度偵字第19372│││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626│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5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626│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5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7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955│107年度執字第5567│107年度執字第5567│││號│號│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29日、│106年4月24日、│103年10月7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9372│106年度偵字第19372│106年度偵緝字第107│││號│號│6、1078、1079、108│││││3、1084、10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月25日│107年3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524│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568│107年度執字第5568│107年度執字第6285│││號│號│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4罪)││├────────┼─────────┼─────────┼─────────┤│犯罪日期│103年10月17日│104年6月19日至7月│101年8月9日至8月22││││28日(聲請書附表誤│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6月19日)│載為101年8月9日)││││、105年6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6月8日)、│││││101年8月3日、│││││101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緝字第107│││6、1078、1079、108│6、1078、1079、108│6、1078、1079、108│││3、1084、1085號│3、1084、1085號│3、1084、10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度竹簡更字││││││第3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285│107年度執字第6285│107年度執字第6285│││號│號│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9月11日至9月│104年9月30日至10│104年10月21日│││16日(聲請書附表誤│月1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04年9月11日)│誤載為104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緝字第107│││6、1078、1079、108│6、1078、1079、108│6、1078、1079、108│││3、1084、1085號│3、1084、1085號│3、1084、108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286│107年度執字第6286│107年度執字第6286│││號│號│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侵占│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11月11日│103年10月14日│106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06年度偵字第27364│││6、1078、1079、108│6、1078、1079、108│號、107年度偵字第1│││3、1084、1085號│3、1084、1085號│7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7年度易字第93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7日│107年3月7日│107年4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320│106年度易字第4320│107年度易字第936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286│107年度執字第6286│107年度執字第8520│││號│號(編號1-14定刑│號(2罪定刑4月;執││││7年6月;107年執更│行中)││││2596號執行中)││└────────┴─────────┴─────────┴─────────┘┌────────┬─────────┬─────────┬─────────┐│編號│16│││├────────┼─────────┼─────────┼─────────┤│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9日至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7364│││││號、107年度偵字第1│││││74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36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521號(執行期滿日│││││1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