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漢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漢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邱漢宗(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五號、一百年度易字第七八一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邱漢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9月至10月間某日│99年3月間某日│99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425號│99年度偵字第17425號│99年度偵字第1229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15號│99年度訴字第3115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判決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4月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15號│99年度訴字第3115號│100年度易字第781號││├───┼─────────────┼─────────────┼─────────────┤││確定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5月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60│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60│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86│││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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