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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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訴訟代理人 黃宏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柒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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