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間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等罪,經檢察官於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始偵查,嗣經起訴後,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七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
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本件追訴權時效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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