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炎成 送達代收人 莊能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仟玖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