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三0號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即未繳納裁判費,嗣因原告未依限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為原審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廢棄發回更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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