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親手術後療養中,需人照顧,且被告經營之鋁門窗業務尚有客戶待處理,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發布通緝,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