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文化BOBO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及新 被告八方田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沛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號二樓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