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鄒國昌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4月2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8.5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3月25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86,50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