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鄒方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3元,及自9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事實,業
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