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十八號
原告保證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天○○
亥○○被告社團法人金門縣翁氏宗親會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戊○○住被告丁○○住
丑○○住卯○○住癸○○住辰○○住子○○住辛○○住午○○住巳○○住丙○○住戌○○住寅○○住申○○住己○○住壬○○住未○○住庚○○住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複代理人 劉酈蔓 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二被告酉○○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祥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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