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吳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7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②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元、③新臺幣伍仟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14.7、②14.71、③14.97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