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49號上訴人維多利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觀室內裝璜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34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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