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5388號、第538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建安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8年4月14日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2
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同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99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在90年3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同院以89年度竹簡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建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陳建安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尚分別:㈠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
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之相關素行,暨檢察官之具體求刑尚屬允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證據│主文│├──┼─────┼────┼──────┼─────────┼────────┤│一│100年1月│以針筒注│100年1月11│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陳建安施用第一級│││11日凌晨5│射之方式│日凌晨3時11│第一分局犯罪嫌疑│毒品,處有期徒刑│││時45分為警│施用第一│分,因另案通│人尿液採驗作業管│玖月。│││採尿回溯26│級毒品海│緝為警查獲,│制紀錄表││││小時內某時│洛因1次│並經警徵得其│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在臺灣地││同意而在新竹│量研究科技中心尿││││區不詳處所││市警察局第一│液檢驗報告││││││分局採集尿液│││││││送驗│││├──┼─────┼────┼──────┼─────────┼────────┤│二│100年1月│以吸食器│同上│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陳建安施用第二級│││11日凌晨5│燒烤之方││第一分局犯罪嫌疑│毒品,處有期徒刑│││時45分為警│式施用第││人尿液採驗作業管│伍月。│││採尿回溯96│二級毒品││制紀錄表││││小時內某時│甲基安非││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在臺灣地│他命1次││量研究科技中心尿││││區不詳處所│││液檢驗報告││├──┼─────┼────┼──────┼─────────┼────────┤│三│100年8月│以針筒注│100年8月14│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陳建安施用第一級│││14日凌晨3│射之方式│日凌晨,因另│第一分局犯罪嫌疑│毒品,處有期徒刑│││時3分為警│施用第一│案為警查獲,│人尿液採驗作業管│玖月。│││採尿回溯26│級毒品海│並經警徵得其│制紀錄表││││小時內某時│洛因1次│同意而在新竹│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在臺灣地││市警察局第一│量研究科技中心尿││││區不詳處所││分局採集尿液│液檢驗報告││││││送驗│││├──┼─────┼────┼──────┼─────────┼────────┤│四│100年8月│以吸食器│同上│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陳建安施用第二級│││14日凌晨3│燒烤之方││第一分局犯罪嫌疑│毒品,處有期徒刑│││時3分為警│式施用第││人尿液採驗作業管│伍月。│││採尿回溯96│二級毒品││制紀錄表││││小時內某時│甲基安非││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在臺灣地│他命1次││量研究科技中心尿││││區不詳處所│││液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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