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小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麗景江山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麗景江山H區一0二弄四號六樓之住戶,依該社區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所定,房屋管理費每坪每月收費新台幣(下同)三十元,自八十八年七月起房屋管理費每坪每月收費三十五元,而被告所有之房屋坪數為四十二坪,八十八年六月份應繳一千二百六十元、八十八年七月份起應繳一千四百七十元,詎被告自八十八年六月份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份止,共八月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並未繳納,業據提出麗景江H區公大廈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麗景江山G、H區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管理費繳交明細表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辯稱其不知要繳管理費云云,顯無足採。則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麗景江山H區公寓大廈規約第十條第五款約定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2、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俱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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