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20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九五八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一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958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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