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符昕
被告 張承澔 (原名 張振龍張詠勝
方鈺云
李榮華
鍾承志
周佳慧
夏世紘
李若妘
林政偉
翁郁森
黃義鈞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00樓之0(限制住居) 蔡佳恩
廖泳寯
陳郁涵
高綵潔
曹偉禮
蔡衣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0(指定送達址)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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