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凱倫 、 馮梅華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